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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账催收债务追讨之“临时扣押制度”分析
2024-05-13 返回列表

最近我们代理的几个韩国债务追收案件,个别涉及到了韩国的临时扣押制度,现针对该制度作些简单分析与总结。

韩国的临时扣押制度(Provisional Attachment)是指,在涉及给付的纠纷中,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查封或扣押;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在被申请人取得可执行文件(如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对所扣押财产进行执行。具体来说,在催讨外贸出口欠款的案件中使用这一制度,有如下一些特点:

一、可有效向债务人施加压力

“临时扣押”制度的立法本意或许是对诉讼后执行效果的一种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清欠案件中,债权人更多地将之作为向债务人施压并迫使其重返谈判桌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临时扣押”效果显著。一般来说,贸易公司的房产大多为满足融资需求先行抵押给了融资银行,因此“临时扣押”的标的多指向库存和流动资金;而对这两种资产的控制,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影响最大。这样,债务人很可能会迫于压力重返谈判桌,提出和解方案,从而使债权人可以避免繁琐耗时的诉讼程序,尽快收回欠款。

二、申请人需缴纳保证金

由于扣押财产的措施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保证金。若事实证明申请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则需要赔偿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法院仅接受现金保证金,不接受其他担保形式;保证金数额一般为被扣押财产价值的10%-50%,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权宜决定。在韩国,有的保险公司提供这样一种产品,即收取“临时扣押”申请人的保费后,代其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承担法院以保证金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风险。当然,保险公司会评估案件风险,并设定诸多除外责任。不过,在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个人时,目前尚无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此类服务。

三、仍需诉后方可执行

“临时扣押”仍然只是一种程序性制度,其所涉及的财产,不得直接用于满足申请人的债权;若要执行被扣押的财产,申请人仍须先行得到具有执行效力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也就是说,即便“临时扣押”并没有达到迫使债务人重返谈判桌的目的,至少也可以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以便在诉后执行,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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